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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结婚登记的重要性

补办结婚登记的重要性

   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已经具备了婚姻关系存续的实质要件,但未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这一现状在我国广大地区还普片存在。针对这一现状,我国相关法律对补办结婚登记做出了专门的规定,特别是发生纠纷时,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是否补办结婚登记对有关问题的认定和处理的区别是巨大的。

[问题一]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吗?

甲乙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生活了10年。在日常生活中,两人一直以夫妻名义参与社交活动,周围邻居甚至亲朋好友都认为两人已经结婚了。不久前,女方提出分手,男方不同意,女方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请离婚诉求。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条文解读]由该条可知,1994年2月1日公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一个分界点,即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的,可认定其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必补办结婚登记;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生活,即使具备法定要件而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仍按同居关系处理,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问题二]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享有继承权吗?

甲(男)乙(女)于2009年5月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共同生活,期间二人一直以夫妻名义参与社交生活,周围邻居甚至亲朋好友都以为两人已经结婚了。2011年7月,甲在一次车祸中不幸身亡。他们生活期间共同居住的房子由甲乙共同购买,生活用具为甲用自己工资购买,甲有个人存款15万元,在甲死后,乙以配偶名义要求继承甲的15万元及由甲乙共同购买的住房。那么,乙有继承甲的财产的权利吗?

    [相关法律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条文解读]结合本条与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由此可知,上述案例中的甲乙两人之间的关系为同居关系,不具备合法有效婚姻当事人享有的继承权,因此,乙无权以配偶的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律师说法]通过上述案例和有关法律条文解读可知,对于达到法定结婚条件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男女而言,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可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了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即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期算。从该条文可以看出,补办结婚登记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补办结婚登记后,其婚姻关系的效力开始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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