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
漆红秀律师

关注漆红秀律师,即时了解法律风险防范,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为您的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18080022000

最高法商事裁判精要观点集成(合同法总则)(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全面履行及附随义务履行的主要内容
  裁判要旨一 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除非出现合同约定或者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才能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
  裁判要旨二 当事人自愿将合同的附随义务上升为合同的主义务的,不得再以“附随义务”为由要求减免自身的谨慎注意义务。在住宿合同中,旅客也负有时刻保护自己生命、财产安全的附随义务。
  裁判要旨三 经营者除应该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外,还应当根据本行业的性质、特点和条件,随时、谨慎地注意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但由于刑事犯罪的突发性质和隐蔽性,消费者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遭受损失后根据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来判断其是否尽到了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裁判要旨四 在客运合同中,明白无误地向旅客通知运输事项,是承运人应尽的附随义务。承运人不能以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由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相应的附随义务。
  裁判要旨五 服务合同关系中,即便当事人未明文约定安全保障义务,但根据订立合同的目的、行业要求和交易惯例,可以推定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保障服务接受者人身安全的附随义务。
  裁判要旨六 商业银行应当对利用自助银行和ATM机实施的犯罪活动承担防范责任。犯罪分子以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盗码器的方法,窃取储户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造成储户损失的,如储户无过错,商业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七 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虽然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附随义务作了非穷尽的列举,但附随义务不能无限扩张,尤其是不能脱离合同的性质、目的,也就是必须依附于主给付义务。
  裁判要旨八 合同附随义务不能任意扩张,判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存在附随义务及其内容时,应遵循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对价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裁判要旨九 当事人不得因对方没有履行合同附随义务而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二、约定不明的合同补救及交易习惯的确定
  裁判要旨一 未约定履行方式的口头农业承包合同应以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履行合同。
  裁判要旨二 交易条款约定不明时,应当依据社会公众的通常理解,并结合相关行业交易习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交易的基础事实包括特定的民事习惯,这种民事习惯只要不与法律相抵触就应当被遵守。
  裁判要旨三 口头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时,如果当事人就货物的交付方式未作约定,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交易习惯确定。
  裁判要旨四 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时,首先应结合合同其他条款作出正确解释,且对约定不明的条款的解释要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
  裁判要旨五 承包人对承包地互换期限均不能充分举证的,应视为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一方可随时主张解除,但应给对方合理准备时间。
  三、债务的提前履行及条件
  四、部分履行的构成要件
  五、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
  六、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裁判要旨 法人变更名称,如果合同相对人基于合理信赖,认为对方当事人名称没有发生变更,则此后签订的合同对变更名称前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节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的履行
  一、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及理解
  裁判要旨 只有指令付款的意思表示,没有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更不存在债务转移的合意,不构成债务转移,应理解为向第三人履行。
  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一 当第三人没有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没有全面履行时,债权人只能向原债务人主张,而不能向第三人主张。
  裁判要旨二 出卖人通知仓储单位向买受人交货,仓储单位据此通知买受人的行为属于辅助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买受人所接受的货物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买受人应当向出卖人主张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三 对涉他合同与债权债务转让合同,应根据合同内容依据其不同法律特征进行甄别。
 第三节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及适用范围
  裁判要旨一 在已经完成合同的主要义务的情况下,开具发票不是先履行义务或者同时履行义务的抗辩事由,除非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约定。
  裁判要旨二 双务合同中,抗辩权的行使虽不符合法定条件,但相对方确属履约不当的,行为人无需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而以支付迟延期间的法定孳息为宜。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及适用情形
  裁判要旨一 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义务存在履行上的先后顺序,负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裁判要旨二 合同一方未履约,另一方不仅未追究其违约责任,且继续履行合同,并承诺发生问题由其自行承担责任,故其丧失对违约方的抗辩权。
  裁判要旨三 因出租方违约在先,没有提供符合使用条件的房屋,承租方拒绝支付租金的行为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及适用事由
  裁判要旨一 合同履行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履行抗辩权的,必须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不会履行义务。
  裁判要旨二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涉案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案外人违约为由,主张在涉案合同履行中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三 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根本违约,合同相对方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不构成违约。
 第四节合同的保全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到期债权的理解及代位权的客体范围
  裁判要旨一 债务人在其债权到期后与次债务人签订延期8年还款的协议,明显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
  裁判要旨二 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受让协议,债权人不能依此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权。
  裁判要旨三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并无权利义务继受的关系,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务不因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而产生与债权人的任何法律关系,次债务人无权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对其所负的债务。
  裁判要旨四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确定的,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不成立。
  裁判要旨五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裁判要旨六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并未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额,且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方式及范围均无异议,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七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债权成立不仅指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求债权的数额应当确定。
  裁判要旨八 债权人对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行为有千差万别的表现,客观结果应作为判断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决定因素。
  (二)代位权诉讼的提起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裁判要旨一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裁判要旨二 代物清偿协议系实践性合同,若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代物清偿协议,则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金钱债务并未消灭,债权人仍有权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特征和成立要件
  裁判要旨一 债务人恶意低价与他人置换股权,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依《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该股权置换行为行使撤销权。
  裁判要旨二 对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诈害行为,撤销权的行使符合客观要件即可,不以债务人主观恶意为要件。
  裁判要旨三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撤销权诉讼中的“合理价格”应以交易发生时的市场条件作为判断标准。
  裁判要旨四 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协议变更次债务的清偿条件使得履行期限延长,如果变更行为属于二者之间的正常商业行为,无明显证据证明系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则法院对债权人主张撤销权不能支持。
  (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及效力
  裁判要旨一 在撤销权纠纷中,各方诉讼主张及举证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对债务人承认作为证据的,应确立较高的证明标准。
  裁判要旨二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撤销的财产或利益归属于全体债权人,债权人不能在同一诉讼中既行使撤销权又对被撤销的财产或利益直接受偿。
  (三)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裁判要旨一 债权人超过法定期间行使撤销权,既丧失实体权利也丧失程序权利。
  裁判要旨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节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一、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及与商业风险的区分
  裁判要旨一 合同约定的价格比当时当地同类标的物的交易价格有所上涨,但属于当事人应当预见的商业交易风险范围内的,不构成情势变更中的“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裁判要旨二 当事人因价格上涨导致的差价损失幅度,尚难达到情势变更原则所要消除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显失平衡的严重程度的,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裁判要旨三 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的,应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且应举证证明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或者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裁判要旨四 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将对市场价格走势判断失误造成的损失与不可抗力因素相区分。
  裁判要旨五 国家实行房产新政,当事人已预见到购房存在巨大商业风险,并在合同中对国家房贷政策变化导致按揭不能作出了自己的承诺。这种情形不属于情势变更,不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及减免责任注意事项
  裁判要旨一 因客观情势变化而产生的损失不是因双方当事人违约或者解除合同引起的,应适用公平原则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
  裁判要旨二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应当由当事人明确提出,人民法院不宜依职权主动适用。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导致的合同变更属于情势变更事由,应由受诉法院依法予以认定,并遵循公平原则酌情权衡、合理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一节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要件及具体情形
  裁判要旨一 双方经协商签订的协议,一方在盖章过程中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后并告知对方,对方对此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可以认定属于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合同进行的变更,该协议有效。
  裁判要旨二 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将中标合同备案后,又签订与备案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并实际履行时,合同变更行为无效,当事人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
  裁判要旨三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双方并未及时解除合同,而是继续协商履行合同的,可以认定双方已合意变更关于合同解除条件的约定。
  裁判要旨四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达成新的协议,对原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其合法有效。
  裁判要旨五 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内容约定明确,符合原合同关于合同变更的约款,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并构成对原合同的变更。
  裁判要旨六 在合同成立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双方可以就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原合同内容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变更协议。但合同变更的方式必须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实现,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能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裁判要旨七 如果当事人就除书面形式以外的是否变更合同的情形理解不一致引发争议,就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视为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推定为合同未变更。
  裁判要旨八 单方变更合同履行期限构成对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二、合同变更内容不明视为未变更
  裁判要旨一 合同变更时对约定不明的内容,推定为未变更。
  裁判要旨二 当事人以实际履行方式部分变更合同,并不能证明各方对全部合同均变更了履行方式,当事人应按原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
 第二节合同的转让
  一、债权的转让
  (一)不得转让的债权类型及债权人的通知义务
  裁判要旨一 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债权转让行为有效。
  裁判要旨二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但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裁判要旨三 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是否转让、是全部转让抑或部分转让,存在约定不明和意思表示不一致,同时又明确约定不发生债权转让时,应认定当事人不存在转让债权的意思。
  裁判要旨四 法律法规未禁止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债权人无须就债权转让事项征得债务人同意。
  裁判要旨五 债权人在债权转让之前对债务人进行通知,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裁判要旨六 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真实,否则应当推定债权未转让。
  (二)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
  裁判要旨一 银行利息作为主债权的收益,属于法定孳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取得孳息的权利随着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裁判要旨二 债权转让通知一旦到达债务人,转让行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原债权人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向债务人主张合同权利。
  裁判要旨三 如果集资房转让人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并未取得该集资房屋的所有权,其对集资房的权利属于资格权利,在法理上属于一种期待利益,属债权范畴,此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依法转让。
  裁判要旨四 债权受让人行使权利不得超越其所受让的原权利的范围。
  裁判要旨五 对《纪要》发布前已完成转让的不良债权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效力为无效。
  二、债务的转移条件及其与债权转让的区分
  裁判要旨一 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保证人的变更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没有形成消灭保证责任的合意,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债权人亦表示接受,也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裁判要旨二 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书,表示将所负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债权人未予接受,亦未在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书上加盖公章的,应认定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债务转让协议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三 信托公司改制案件中,债务人以登报公告方式通知转移债务,债权人在公告异议期内未以明示的方式对债务分配方案提出异议,视为债权人认可。
  裁判要旨四 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还款,不能认定发生债务转移,应认定构成债务加入,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偿还债务。
  裁判要旨五 当债务承担的约定有明显争议时,实际上又没有履行行为的,此时要看具体债务的多寡、债务人的具体偿还能力及其自认的态度来认定债务人应承担的债务额度。
  裁判要旨六 债务合法转让给第三人后,债务人与债权人又签订合同约定免除第三人债务,此种免除第三人债务的合同应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裁判要旨七 当事人明确约定或表示原债务人退出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可以确切推断原债务人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方可认定成立免责性的债务承担。
  裁判要旨八 在债权人与第三人约定将原债务人改为第三人的情况下,虽然当事人间没有签订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协议,但应由该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应承担的债务。
  裁判要旨九 第三人将归属于自己的物权过户至债权人名下偿还债务人所负债务的,不具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特征,应为债务承担。
  裁判要旨十 第三人仅向债权人承诺归还原债务人的欠款,未明确向债权人表示免除原债务人的债务,而债权人也未明确表示同意免除原债务人债务的,在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不发生债务转移的效力。
  三、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情形
  裁判要旨一 境外当事人将合同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由境内当事人承担与享有的,不属于《外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当批准的外债以及单纯的境外债务转移至境内的债务转移行为。
  裁判要旨二 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他合同一并转让的,应认定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裁判要旨三 转让方尚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只要该转让行为得到国土部门的同意或者事后追认,且受让方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认为该转让行为有效。
  四、债务人的抗辩权及抵销权
  裁判要旨 债权受让人有权行使原债权人的债权权利,债务人亦可将针对原债权人的抗辩理由及于债权受让人。


第六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第一节合同终止的原因
 第二节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的约定解除情形及解除权的消灭
  裁判要旨一 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后,在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拒绝对方提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自身权利受到损害的,应自负全部责任。
  裁判要旨二 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以催告为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故解除权人解除合同,未对对方进行催告不构成违约。
  裁判要旨三 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合同效力归于消灭,一方反悔,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四 当事人双方恶意解除合同,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裁判要旨五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合同应依约定解除。
  裁判要旨六 合同虽约定产品有质量问题可以解除合同,但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一方当事人更换产品并达到合格标准,约定解除条件并未成就,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解除合同。
  裁判要旨七 双方当事人因国家政策调整而合意解除合同的,不能认定任何一方对此有过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
  二、根本违约的理解及法定解除的条件
  1.根本违约
  裁判要旨一 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仅构成一般违约,如未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的,当事人不得依此要求解除合同。
  裁判要旨二 双方约定以房产抵债,债务人不办理产权证的,构成根本违约,债权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裁判要旨三 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但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只有在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合同订立目的时,另一方当事人才享有法定解除权。


订阅漆红秀律师微信

微信公众号搜索:成都律师漆红秀 或 cdlsqi
或扫描左侧二维码即可关注
点击右上角按钮,在弹出菜单中选择“查看公众号”并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