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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除承租人外有同住人若干为拆迁安置协议中列明的是被安置人,依据拆迁安置协议,每个被安置人可以以优惠价格购买对应平米数安置房屋,拆迁完成后,安置房屋登记在承租人一人名下,现发生争议,针对被安置人享受优惠价格购买的平米数,安置人是否享有份额?
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而直接取得所有权。
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体非依据他人的权利及意思表示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物权。物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为物权的传来取得,是指基于一定法律事实,依赖于他人意思表示而取得物权。原始取得主要形式包括:劳动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财产、拾得无主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先占、善意取得、没收、征收、税收。继受取得是指,通过一定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那里受让所有权的所有权取得方式。主要包括买卖、互易、赠与、继承、遗赠、消费借贷等。
根据拆迁协议、公告,被安置人口每人享有按照优惠价格购买规定平米数安置房屋的权益,而取得拆迁安置房屋的方式是购买安置房屋,未购买的将不能取得安置房屋的所有权。原公房承租人通过购买取得了安置房屋的所有权,而其余被安置人口仅基于其可按优惠价格购买规定平米数安置房屋的权益主张对安置房享有权属份额没有法律依据。但是,承租人在购买安置房屋时使用了根据拆迁政策,系被安置人口而享有的优惠价格,因此被安置人口可以据此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可以获得拆迁安置中的相应权益。
关于补偿数额,拆迁时按当时的拆迁协议、政策,系按家庭人口数享受安置面积,增加的被安置对象,使得房屋所有权人可获得政策性优惠,能以优惠价格获得对应平米数的安置面积,否则,对应部分面积只能以市场价/经济适用房标准结算,其中的差价应为拆迁利益。该部分拆迁利益系被拆迁户基于拆迁行为所取得,应为家庭共有,每位被安置人口应享有家庭共有拆迁利益的N分之一,作为对相应被安置人口享有的居住使用权的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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