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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半路杀出个私生子,妻子能要求精神赔偿吗?
张某与唐某于1966年结婚,婚后育有两女,现都已经结婚成家。本以为两位老人就这么平安幸福地度过一生了。然而,一段隐情打破了他们宁静的生活。丈夫唐某隐瞒张某,曾于1997年在外与一位比自己年轻将近30岁的女子生下一个儿子。俗话说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最终张某还是知晓了此事,经过一番争执后,唐某索性起诉离婚,不过很快就撤诉了。2010年底,夫妻俩因房屋动迁一事争执不下,争吵中,唐某动手打了张某,自此后两人便各自居住。
2011年7月,唐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称,对唐某婚外生子的行为持有原谅态度,且愿意为唐某在外所生儿子提供抚养费用。后经法院审理判决不准离婚。然而,此后夫妻俩的感情一天比一天冷淡。2013年,唐某第三次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许离婚。离婚后,张某起诉向法院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双方对财产分割一直意见不合,双方的女儿也站在母亲张某这边,认为自己的父亲背叛了自己的家庭,来法庭也是说自己父亲的不是。经过了解,张某与唐某名下有两套房产,但目前全部都是唐某在使用,张某认为离婚都是唐某的过错,所以要求自己分得70%的共同财产,并赔偿精神损害10万元。
审理中,法官认为,被告唐某与她人生子的情形并非属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财产的情形,故双方应当按照各50%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关于房屋的分割,原被告一致协商位于市区的房产归被告唐某所有,由被告唐某按照评估价补偿原告差价。而位于镇上的房产,原被告均主张其所有权,法院在征求原被告同意后采取竞价方式予以分割,最终原被告同意以原告出价100万元获得该房屋所有权,由原告补偿被告差价。法院最终确定位于昆山市花桥镇房屋由原告所有,由原告补偿被告差价。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原告张某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被告系与他人同居,导致原被告婚姻关系破裂,系动迁安置起争执后导致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法院最终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10万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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