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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必须要军人同意吗?
【案例】
小王的丈夫小安在陆军某部工作,两人刚结婚的时候感情还可以,并生有一儿子。后来,小安认识了女青年小李,两人很是投机,来往频繁,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后来,此事被小王知晓。小安向小王表示,自己今后一定与小李断绝来往,好好过日子,但是背着妻子,小安仍然偷偷与小李不断接触。小王觉得挽回小安无望,于是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是小安坚持不肯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案例分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是对军人的婚姻给予特殊的保护,对于稳定军心,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军人婚姻关系中,有时军人本身有过错,如类似本案的情况,如果再按这一规定执行,对于非军人一方就不公平了。所以《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作为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的例外规定。
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为军人有重大过错: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⑧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应当说,军人有这些行为之一,即为有重大过错,其配偶提出离婚,就应适用《婚姻法》关于对军婚特殊保护的例外规定。本案例中,现役军人小安与情人小李多次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应认定小安有重大过错,所以法院应判决准予小王与小安的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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