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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劳动者在某一时期内同时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招用,从而形成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有些用人单位就会“图省事”,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产生问题纠纷时,以没有劳动合同为由逃避责任。法律快车小编提醒大家,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忽然被辞退且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可向仲裁部门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赔偿。
事件回放
王某,系某单位职工,因原单位效益不好,王某长期放假,不用上班。2013年12月16日,王某应聘到甲公司工作,职务为电工,月薪3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5年1月23日,甲公司突然告知王某已被裁员。王某要求甲公司赔偿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甲公司不同意王某的要求,原因是王某原来有工作单位,甲公司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协商未果,2015年1月30日王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主张自己的权利。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申请人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双重乃至多重劳动关系表现为,一是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了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二是劳动者与某一用人单位建立了全日制的劳动关系,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三是劳动者与两个单位建立了全日制的劳动关系。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可见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有法律依据,不为法律禁止限制。
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全日制劳动关系后,与其他单位再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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