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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男方婚前债务离婚时女方也得还!!!

  离婚律师:男方婚前债务离婚时女方也得还!!!

  婚前,为了支付婚房的首付,小陈向两名亲戚借了35万元,购房后登记在小陈的名下。婚后,小陈和妻子小玉公证夫妻财产协议,约定房子为双方共有,但房产登记没有变更。

  2014年6月,小玉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驳回小玉的诉求,小陈看小玉去意已决,想到还欠亲戚和银行的债,决定卖房还债。远在湖北老家的亲戚得知小两口闹离婚,就拿着欠条分别起诉小陈,要求还钱,并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来支付利息。小陈同意,湖北当地法院也作出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判决。小陈用卖房款提前还清银行贷款和亲戚的钱,还有点结余。

  2015年3月,小玉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称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小陈私自变卖,有转移夫妻财产的嫌疑。婚前,她不知道小陈买房款是借来的,婚后小陈才告诉她,要她一起还债。小玉认为小陈和亲戚之间的借贷官司属于小陈的婚前债务,打债务官司是在卖房后,判决后很快就还款了,这些她都不知情,她认为是“有预谋”的。

  小陈解释,借钱时,他和亲戚说的是买婚房,后来亲戚听说闹离婚,才着急要他还钱。小陈说,卖房时,他曾给小玉发过短信,但因换手机,没有保存。他保管着卖房款,但小玉拒绝联系,没法将款项金额告诉她。

  离婚律师:是否故意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男方急于还债,卖房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且转让价格合理

  法院认为,小陈与小玉分居至今,双方感情无改善,可视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对于小玉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但因两人处在分居阶段,沟通不便,而小陈因急于偿还债务,出售讼争房产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且售房款项属于合理市场价格,其行为不构成故意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而且,当时双方只做公证,没有变更产权登记,对于向小陈买房的案外人来说,是善意取得,不因小玉的不知情而影响买卖的有效性。

  离婚律师:夫妻是否共同承担买房的债务?

  共有房产就应共担债务;女方不知情故不承担利息部分

  根据判决书裁定,小陈向亲戚借款购房,债务产生于婚前,但双方婚后协议为共有房屋,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双方应该就购房产生的债务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但小陈在与亲戚的借贷纠纷中,均未通知小玉参加诉讼,致使小玉失去抗辩的权利,并且亲戚借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收取四年半的高额利息,小陈在小玉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共同的房产偿还债务,对小玉的权益造成损害。据此,法院酌定小玉仅对借款的本金35万元承担共同的偿还义务。

  离婚律师:卖房所得应该如何分配?女方分得55%

  孩子年幼应随母亲生活,财产分配照顾妇女及未成年人

  法院认为,婚生子未满两周岁,依法随母亲生活为宜,参考双方收入标准及我市平均消费水平,酌定被告应按月负担抚养费2500元直至婚生子独立生活为止。

  基于照顾妇女及未成年人的原则,法院酌定被告应以现有售房款,扣除双方共同承担的合理支出后,以55%的比例补偿原告。售房款289万元扣除银行贷款100余万元,结清物业费、水电费、还债的本金部分35万元等,剩余约134.5万元,小玉应分得74万元。婚后共有的一辆轿车,双方均同意归小玉所有,小玉补偿小陈4万元,因此最终判决小陈向小玉支付70万元财产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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