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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八年后,前妻要求前夫抚养三岁儿子

“这孩子是你的,你必须抚养!”

一位女士在法庭上情绪激动的对着被告席上的前夫说着。


此时,坐在被告席上的男士依然纳闷儿!

离婚都八年了,

怎么就会出来一个三岁的儿子呢?





原来事情是这样的


王女士与张某于2000年9月份认识,之后陷入热恋之中,并于2001年5月结婚。


2001年10月王女士被诊断为原发性不孕,于是双方决定采用体外授精方法生育子女。


2002年2月19日双方通过医学手段,提取了精子和卵子制造出胚胎,随后,双方利用原有胚胎,将原有胚胎移植到王女士体内,于2003年2月6日产下一女婴王某一。


有了可爱的孩子,王女士与张某也过上了开心快乐的日子。可是好景不长,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各种矛盾逐渐爆发。


2003年11月30日,王女士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女儿王某一随王女士生活、张某某支付抚养费等诉讼请求。法院最终判决支持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万万没想到,事情并没有这样结束


2011年9月9日,王女士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到,经双方同意由张某提供医疗技术,使用原来的受精配子,通过代孕方式,于2008年3月20日生育的一名男婴,取名王某二,由王女士抚养至今,现请求王某二由张某抚养。


凭空多出来一个儿子并没有给张某带来欣喜,反而将他送上了法庭。


张某以侵犯其生育选择权为由请求法院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认为


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王某二”之出生征得张某的同意,此举违背了张某的意愿。


“王某二”之出生,侵犯了张某的生育选择权,违背了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伦理原则。


某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场闹剧就这样结束。




延伸阅读——那么什么是生育选择权呢?


生育选择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中包括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这项原则同样适用于人类辅助生殖领域。


张某应享有生育选择权,在上述案例中具体体现为胚胎处置权。张某是“王某二”遗传学父亲,张某与王女士共同拥有“王某二”胚胎的处置权,“王某二”之出生应取得张某的知情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张某拥有“不能被迫成为父亲”的基本权利。


“王某二”之出生,侵犯了张某的生育选择权,违背了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伦理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可视为一个单纯的捐赠精子者,其对出生的后代既没有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王女士要求王某二由张某抚养,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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