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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公司章程的陷阱(教你守住你的财富)

  导读: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法”,是公司经营活动的根本准则。然而,有缺陷的章程可能成为损害公司利益、侵害股东权益者的“帮凶”。怎样才能不掉进章程的陷阱?律师教你靠谱的几招。


  公司章程是什么

  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是载明公司组织和活动基本准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体现的是全体股东的意志。

  《公司法》在多处特别注明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既表明法律对公司自治的鼓励和保护,也体现了公司章程在法律和实务操作中的重大作用。公司章程在公司的地位相当于宪法对于国家的重要性,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同《公司法》一起共同肩负着调整公司活动的重任。


  公司章程的陷阱

  2001年,希望公司在上海某区注册成立,是注册资本为800万美元的中外合资企业。其中,外资股东陶乐公司占93.75%股权,中资股东玉城公司仅占了6.25%股权。

  希望公司的章程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5名董事,陶乐公司委派4名,玉城公司委派1名。陶乐公司委派其法定代表人马某担任希望公司的董事长,玉城公司委派刘某(玉城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希望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

  就在2008年3月份,董事长马某因病辞世,公司的日常工作均由刘某主持。陶乐公司拟委派马太太为希望公司新任董事长,并临时召开董事会议,就变更公司章程、委派新任董事长、董事等事项进行了表决,希望公司的4名董事均同意表决事项,只有玉城公司的董事刘某投了反对票。

  紧接着,希望公司开始向当地的外资委、工商局申请变更董事长、董事及公司章程,均遭到了拒绝。理由是,希望公司原章程规定“凡涉及本章程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而此次的董事会决议中并未全票通过,因此不能变更相关事项。

  由于马太太一时无法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事务,而公司在刘某的实际控制下又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整个公司陷入了僵局之中。

  陶乐公司持有93.75%的股权,在公司董事会中占有4个席位,不论是持股比例还是董事会成员人数均占有绝对优势,为何还在新任董事长委派变更中处处受阻,受小股东玉城公司牵制呢?

  问题在于:章程规定的“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表决条款是赋予了每位董事一票否决权,实质则是架空了大股东陶乐公司靠出资比例说话的权利。委派新任董事长势必会引起公司章程的变更,也将不得不受制于上述变更章程的表决条款。这种牵制并不能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得以解决,因为行政和司法不会干涉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

  一般而言,董事会的表决方式会遵循“出资比例”、“按多数决”的方式以保证大股东的优势地位,若规定每个董事都有一票否决权,则将剥夺大股东的优势地位以及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造成小股东各方面掣肘大股东的不利局面。

  上述案例提示我们公司章程对维护股东利益、规制股东行为的重要性,那么公司章程该如何防范这一陷阱呢?


  律师教你靠谱的几招


  1、慎用“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的表决方式。

  这种表决方式赋予代表不同股东利益的董事同等的表决权利,容易导致大股东出资比例优越性的丧失。如果一定要约定此款,也应当对该表决方式适用的事项进行具体的列明,以减少因表决事项范围不清造成“一票否决”适用的泛化,进而侵害公司、股东的相关利益。


  2、章程中预先设置法定代表人变故时的应急预案。

  案例中法定代表人的突然离世是造成希望公司经营无序的直接原因,而新任董事长不能及时就位履行相关管理职责,是导致希望公司长时间群龙无首、管理混乱的主要原因。因此,为避免公司出现“群龙无首”的窘境,公司股东应当在章程中预先规定法定代表人缺位时的应急预案。

  最后,笔者想再强调一下,公司章程反映着公司的股权结构和独特的治理制度,同时也体现了公司的性格与文化,实践当中,千篇一律的公司章程是公司竞争力不足以及公司治理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因此,公司章程的起草与完善都应当以公司本身的特性“量身定做”,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公司的特点,游刃有余地、放开手脚进行经营管理。

  作者:蒋力飞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佳和财富管理团队

  来源:上海家事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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