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父亲赠的新房,离婚时丈夫送给妻子属无效!!!
6月20日上午,滕州市东沙河镇李某急冲冲地走进了司法所,请求滕州市东沙河司法所收回赠与儿子的房屋。经滕州市东沙河司法所工作人员询问了解,原来李某的儿子小李与儿媳小张于2013年8月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儿媳结婚前,李某把自己多年省吃俭用积蓄下来的35万元钱买了一套新房赠与给儿子作为结婚用房。今年5月小两口因感情不和闹起了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小李却要把父亲赠与其结婚的房屋给小张,李某闻迅后坚决不答应。找儿媳理论,可他们都认为有赠与协议,无论怎样申辩,小张就是不让房,实在没辙他只好来到司法所寻求帮助。
为了及时化解这起矛盾,滕州市东沙河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调查了所有当事人,并查阅了赠与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和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据。根据调查得知:李某在儿子结婚前与儿子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将房屋赠与给儿子小李;在离婚协议中,小李将受赠的房子分割给了小张。此外,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这套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所有人仍然是李某,没有任何变更登记。
经过对案件的分析,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要解决这起纠纷的关键是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也就是赠与协议是否有效。离婚律师指出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的相关规定以及《物权法》中“不动产的物权设立、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登记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工作人员认为这起纠纷中的赠与就是一般赠与且赠与物的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因此,李某是可以在所有权未转移前行使任意撤销权。由于李某坚持要撤销对儿子的房屋赠与,因而小李和小张在离婚协议中涉及的对这套房子的处置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