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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案例:
钱某酷爱探险运动,经常与一帮探险发烧友去人烟稀少的山区登
山探险。虽已经结婚,但这个爱好仍然无法放弃。其妻子王某觉得这
个运动风险很大,开始一直反对,一段时间后发现钱某都能安全回来,
再加上钱某脾气执拗,也就不再过问。2001年夏天,钱某放假,遂约了
以前的探险发烧友去某地山区探险。但因下雨路滑,视线不好,走在队
伍后面的钱某跌下山谷。朋友赶紧下山联系当地人一起再进山搜寻,
但经过几天的寻找仍无钱某踪迹。当地政府及公安部门出具了钱某不
可能生存的证明。2002年年底,王某向住所地的法院申请宣告钱某死
亡,以便结束婚姻关系,继承遗产。钱某的父母担心儿子万一生还时儿
媳已经改嫁,因此坚决不同意宣告其子钱某死亡。法院依据我国《民事
诉讼法》的规定,发出了寻找失踪人钱某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但
公告期满后,钱某仍未出现,也没有任何关于他的消息。在该事实状况
下,法院判决宣告钱某死亡。法院判决后,钱某的遗产由其继承人进行
了法定继承。2003年6月,王某与他人再婚。2003年年末,钱某返回
家中。原来,其当时跌入山谷后,被谷底的水流冲到某一村庄,被当地

农民救起,全身多处骨折,内脏出血,经过当地老中医的治疗,在床上躺
了两年多,总算奇迹般地活了下来。由于事故,其长期处于半昏迷半清
醒状态,记忆力也暂时消失,所以未曾与家里联系,一直到老中医用针
灸疗法将其治愈。

[说法]
在法律上,自然人的死亡可以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形式。

自然死亡即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
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
院以判决的方式推定其死亡的法律制度。设置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
就是要结束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上的
不稳定状态,保护被宣告人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的规定,宣告自然人死亡必须具备以
下条件:
一是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限。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离
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
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他死亡。战争期间下落不
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适用满4年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
讼法》第167条之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
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不受2年的限制。
二是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与申请宣告失踪不同的是,申请宣
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先后顺序,包括:(A)配偶;(B)父母、子女;(C)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D)其他有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等。
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宣告。当不同顺序
的利害关系人对是否申请有争议时,以先顺序人的意思优先考虑,当同
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对是否申请有争议时,以申请人的意思为准。申
请撤销死亡宣告的不受上述顺序限制。
三是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宣告死亡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审
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宣告自然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
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失踪人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
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仍不能确定失踪人生存的,人
民法院才能依法对其作出死亡宣告。判决宣告之日,视为失踪人的死
亡日j朝。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一是被宣
告死亡人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终止;二是被宣告死亡人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三是被
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配偶可与他人结婚;四是继承开
始,其继承人可继承其遗产。上述后果于自然人被确定死亡的日期开
始时发生。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
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
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然而,宣告死亡只是根据自然人下落不明达一定的期限的事实而
作出的认定其死亡的一种法律推定,本身并不是自然人死亡的确切事
实。实际上,该自然人既有可能死亡,也有可能仍活着。一旦被宣告死
亡人重新出现或已确知其并未死亡,那么,为了维护该自然人的合法权
益,就必须撤销原来的死亡宣告。我国《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
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
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
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仍然有效。”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会产生如
下后果:
1.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仍然
有效。因为宣告死亡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如果被宣告死亡人事实
上仍然活着,那么,他们就有民事权利能力。如果他们同时具有民事行
为能力,则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有效。
2.婚姻关系方面。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婚姻关系
恢复;若已再婚或再婚后又离婚吸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不因撤销死亡
宣告而影响其第二次婚姻关系的效力;如果要恢复婚姻关系的,应依法
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收养方面。被宣告死亡人之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合法
收养的,收养关系不因撤销死亡宣告而受影响,以维持既已形成的法律
关系的确定。
4.财产方面。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因宣告
死亡而获得财产的人,不论取得财产的根据是继承、遗赠或人身保险,
皆应返还给重新出现人或其他给付者。所返还者应为原物;原物不存
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
还,应由财产取得者给予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
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他人所造成的
损失予以赔偿。
本案涉及宣告死亡的条件是否成立以及被宣告死亡人出现后应当
如何处理的问题。作为钱某的配偶,王某属于利害关系人,在符合规定
的条件下,有权向法院提出宣告钱某死亡的申请。从时间上看,虽然王
某申请宣告死亡的时间是钱某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未满2年,但根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7条之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
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不受2年的
限制,而事发后,当地的政府及公安部门已经出具了钱某因意外事件下
落不明,不可能生存的证明。综上所述,王某有权申请宣告钱某死亡,
法院在履行公告等法定程序后依法宣告钱某死亡是合法有效的。因钱
某被宣告死亡,其与王某的婚姻关系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终止,王某有权
再婚,钱某的财产也因其被宣告死亡而成为遗产,其继承人有权继承。
当钱某生还出现时,会出现以下法律后果:一是钱某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可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二是王某再婚后,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
护,非经法律程序不得擅自解除,在后一婚姻关系解除之前,钱某不得
与王某复婚;三是因宣告死亡而继承财产的人,应当将继承所得财产返
还给钱某,如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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