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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间看到一篇文章,作者自称一名姓李的医生,系某律师事务所医学顾问。该文章提到,如果医生遭遇医闹,一旦进行防卫,基本会被认定为互殴,并以伤害后果直接定罪量刑。看罢该观点,作为一名律师的笔者后背一凉,深感自己才疏学浅,不学无术,竟然从未意识到司法机关居然如此“傻逼”,然而思虑再三,笔者还是难以苟同该观点,并忍不住要与李先生商榷一二。
李先生提到,司法实践对于互殴,通常以后果定罪量刑,如果伤害达到轻伤,即为故意伤害罪,如果伤害只是轻微伤,则最多拘留了事。该说法一般没有疑问(但也有瑕疵,此处不表),因为故意伤害罪本来就以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作为构成要件要素。但互殴被处以故意伤害罪,互殴≠正当防卫,并不能推出正当防卫基本会被认定为互殴的结论,这样的逻辑常识,无须多加解释。
不过,为论证自己的观点,李先生举出了深圳小伙为救险遭猥亵的女孩,奋而与色狼搏斗,导致色狼轻伤,最后惨遭刑拘的新闻报道,并断言,如果没有引起关注,深圳小伙极可能被判刑。
但是,1、新闻报道往往具有倾向性,作为医生的李先生应该感同身受,真实情况如何,没接触过案卷,我们并不知道;2、李先生没有举出详尽的司法统计数据,以证实正当防卫的情况几乎都被认定为互殴;3、确定一个人有犯罪嫌疑进而采取强制措施,需要证据,但无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没有查清是否可能存在猥亵的情形下,在一个流动人口巨大的城市,对一个外地人采取强制措施,符合司法现状;4、当下的检察官、法官,都通过了司法考试,判断正当防卫成立与否是基础中的基础,即使理论上就细节存在争议,但对于通常情况,不会存在判断障碍;5、有统计表明,108位被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的律师中,有接近70%的律师被无罪释放,而2014年,我国的无罪判决率是0.07%,律师们嘴巴太贱遭人恨尚且获如此“优待”,大多数实施正当防卫的人不说值得敬佩,至少值得同情,司法官员们与其无冤无仇,怎么会基本上都认定为互殴?6、从“人咬狗才是新闻”的理论看,只有新奇异常的消息才会被广泛报道,这说明该新闻不是常态,只是少数情况。
故而,李先生引述某些不知道是谁的“法律人”的感慨,叹息“正当防卫仅存在于理论中”实在毫无道理,且过于悲观。
笔者之所以如此激动,是因为李先生的表述竟然引起了广大医生们的“共鸣”,这种悲观情绪的蔓延并非好的征兆,相反将引起及其糟糕的后果。这样的观点一旦被医生们、被社会一般公众所确信,他们在面对不法侵害之时,就将对反抗产生畏惧、产生排斥心理,而只能如同懦夫一般,双手抱头蜷缩在墙角,忍受着暴徒的攻击,默默地将混杂着眼泪的鼻涕吞下腹中。
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为权利而斗争,才能现实地享有权利。如果面对医闹,面对棍棒,面对砍刀,医生们只会选择逃避,就等同于放弃了正当防卫权的护佑,刑法中、侵权责任法中有关正当防卫的条款就将形同无物。
当然,实施正当防卫不能仅依靠本能和热情,仔细学习正当防卫的要件,并掌握一定技巧,方有助于最大化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现本文再简单介绍如下。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该规定表明,构成正当防卫,要求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4、主观上具有防卫的意识;5、防卫行为不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6、面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原则上没有限度要求。
通俗点讲,侵害不能是想象的,假设患者家属仅仅长得比较剽悍,提着刚在超市买的菜刀,看上去一副可能要砍人的样子,此时,你哪怕再害怕,也只能做好防卫的准备,而不能直接一茶杯敲上去。
并且,侵害要正在进行,这意味着,如果某位很生气的患者扇了医生一大嘴巴,之后就停手了,只是双手叉腰满嘴喷沫地破口大骂,那么你也不能一脚踢过去。
同时,防卫应当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这表明你不能为了自己的安全,下贱地将护士妹妹推向凶徒,然后自己像被豺狗驱赶的野牛一样逃窜。
防卫意识存在于自己内心,在接受调查时表明自己自保或保护他人的态度即可。
至于限度问题,刑法只禁止“明显超过”的行为,故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伤害稍大于不法侵害人可能造成的伤害时,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所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意味着采取的手段、造成的结果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严重失衡。如面对一个二十岁瘦弱辣妹患者的大嘴巴子正在扇来,明明四十岁的你肌肉发达,身手敏捷,一把抓住手腕反剪在背后即可,你非要一脚狠踢在别人胸口,一下子搞断十根肋骨,这样的行为,怎么说也算不得“正当”。说简单点,下手的时候不要太狠,不要抛弃善良的本性,甚至回归原始的丛林生活,那么一般都不会超限。
当然,如果攻击者拿的是刀,并且疯快地朝你头上砍来,你此时操起屁股下的椅子,一把朝其头上挥去,哪怕弄死了,正常情况下也算正当防卫,此即所谓无限防卫权。
当然,法律的具体适用需要依靠证据所确定的事实。虽然说,在刑事案件中,证明行为人有罪的责任在公诉方,这意味着违法事实(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各要素,且不具有总则中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正当行为等违法阻却事由)和有责事实(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且不具有未达责任年龄、无法控制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无期待可能性等责任阻却事由)的证明责任均由公诉方承担。
但是,调查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为弄清事实,在你自己不能提供证据的情况下,你可能面对调查机关无休止的盘问,这可能为自己带来无限的现实麻烦。并且,我国有部分诉讼法学者悖离大陆法系的证据法传统,盲目引进英美法系的证明责任理论,主张正当防卫事实的证明责任由行为人承担,仅仅在证明标准上低于公诉方,这不仅与我国刑事法的整体理论框架格格不入,也完全没有考虑到,我国的刑事审判现状远不能与英美国家平等对抗的庭审格局相比,辩方极其虚弱的地位所导致的举证困难令在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中,都难以有效、安全地搜集并提出有重大意义的证据。
可怕的是,这样的理论思想还在迅速蔓延,并已得到部分法官的支持,这无疑不正当地加重了行为人的举证责任。作为律师的笔者,无意加入孰是孰非的理论论战,但面对司法实践中的分歧,鼓励铤而走险绝不符合职业道德。因而,如何在防卫中尽量保留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就属于需要提示的重点。
出于安保的考虑,现在很多医院都安装有摄像头,这对医生同志们是非常有利的。几乎无须自己保留证据,就可以放心大胆地保护自己。比如,数起在全国媒体广为传播的医闹事件,都是因为摄像头的功劳,让全国人民深深感受到了医疗人员的艰辛和委屈,并促使了国家出台政策遏制暴力袭医事件。
当然,某些医院的摄像头可能只具有实时监控功能,某些医院的摄像头没有全面覆盖各个角落,甚至有医院并未安装摄像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同志们尽量不要单独行动,结伴而行,使自己处于被他人看见的状态,那么一旦发生事故,也会有人证存在。如果偶然单独行动,不幸又遭遇凶徒,那么在防卫时,发出自己的声音,一方面保留证据,另一方面也可以及时招来安保人员制止伤害的扩大。
不过,不排除会出现这样一种倒霉的情况,半夜十二点,独自值班的医生一个人去茅房解决生理问题,结果一名白天里刚刚丧妻的男家属挥舞着菜刀冲了进来,此时此刻,保安正在另一栋楼巡查。在这样十分紧急的情况下,要想刻意保留证据是非常困难的,但难道就因为如此,就要放弃抵抗吗?非也,只要想想“到底还是命重要”,你就该想办法先活下去再说。何况,这种情况下,相信一回警察蜀黍,相信一回英明的社会主义公检法,相信他们能还你一个公道,又有什么大不了的呢?至少你活下去了,身后还有千千万万个兄弟伙支持着你,这就是最大的胜利。
求人不如求己,自己的命还得掌握在自己手中,当然,类似“暴徒行凶反遭虐,勇武男医美人追”的新闻并不是最终的目标,安宁的生活才是我们每个人永恒的追求。
来源‖刘三金;文‖刘鑫 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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