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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这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尊重人性的体现。如果通过司法手段强让他们生活在一起,其实是违背婚姻初衷的,也不符合人性本身的要求。婚姻一定是要合适的两个人在一起才会幸福。不合适的双方有些是在恋爱时分手了,而有些人没有足够了解自己与对方,结果婚后才发现不合适,这个时候如果从宽容包容的态度上来考虑,给他们一个解脱的机会那该多好啊。
结婚是自由的,离婚也应当是自由的,不应当过多过严地强求他们一定要拿出一些情感破裂的证据才能离婚,其实这种情况下婚姻就成了战场,双方你争我斗,最后将婚姻变成情感的坟墓,爱情的枷锁,最后由爱人变成了仇家。
编辑|京师文化品牌
最近办的几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全都没有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形(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所以作为律师的我操作起来有些难题,通过各种证据的罗列组合,举证,质证,结果依然无法达到法官心中的感情破裂的标准,判决结果可想而知,不如我们所愿,但没有办法,按法律规定,只能半年后继续起诉。在我遇到的这些案件中有些法官直接以法律规定为准,法官就直接跟我们表明,如果没有这几种情形,想都别想第一次能判离,不行你们就撤诉吧。这种事情我相信做离婚案件的律师遇到的不在少数。司法实践中对于感情破裂的从严掌握确实加大了律师的工作难度,况且我们难度非我们律师本人努力就能解决的。这使得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大大降低,故而我认为应当重新考虑感情破裂的司法认定标准,而不应该一味从严格掌握感情破裂的标准。
有一起简单的离婚案件我办了足足四年,离婚诉讼经过三次,最后终于得以离婚。前两次离婚法院均认为双方感情基础好,结婚时间长,无其他严重过错,故认为感情没有达到破裂标准,驳回了我方的离婚请求。第三次起诉离婚也是继续前两次的情形,并没有发生质的改变,法官考虑到我方属于第三次起诉,认为情感达到破裂的程度,故判决离婚。
我们先来说为什么法官会从严格程度上掌握感情破裂的标准呢?往大的方向说是出于社会和谐的角度考虑,因为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家庭团结,社会才能安定。这个道理我想也是立法者从严规定情感破裂的几种情形的考虑因素。那么从小的方面来讲,就是从家庭成员内部而言,其实无非是求稳,怕当事人一时冲动,需要考虑时间,万一判离婚的话就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感情,破坏内部团结。再者从我们自身所受到的传统教育而言就是劝和是对的,劝分是不道德的。常言道:宁拆十座庙,不破一幢婚。也就是这三个方面的综合因素构成了我们立法者也好,执法者也好,旁观者也罢,均是以一种求和的心理先入为主地看待当事人婚姻内部的情感问题,也就是说我们这三个身份其实都是局外人,并非当事人,而无法切身体会他们的情感是否破裂,我们只能是揣测,用自己的认知去判断,这就难免有失偏颇。
我们再来认知一下离婚诉讼中第一次如果不判离的当事人的心理。这大体上分几类当事人,有一种人能忍,受到我们传统的思想的影响,小不忍则乱大谋嘛,双方你不理我,我不理你,在表面平静的情形下度过6个月的过渡期,等待第二次离婚诉讼时间的到来,这期间不发生任何矛盾,或者另一方干脆跑出去住了,眼不见心不烦。第二种情形呢,就是一方求着和好,另一方心意已决,表面上应付差事,实际上心早已不在对方身上。这种情形下无论一方做任何努力与尝试都是于事无补的,心已走远,无法再回头。还有一种情形是一方当事人特别希望离婚,不管是出于什么心理,不愿意与对方继续生活下去,对方也不愿意过了,但只是由于财产或者孩子达不到目的,在法庭上违心说不同意离婚,更有甚者说是律师出的主意,不同意离婚作为筹码,来达到自己的私欲。这种人是极度自私的,婚姻这个时间段在他们眼里不再是情感的维系,心灵的归宿,而是一种筹码。当然还有更多的情形,比如有些有暴力倾向的人会将对这种无法离婚的痛苦转嫁到对方或者孩子身上,从而引发暴力事情的发生。等等,这些看似危险,实际在我们的周围却经常上演着这样的闹剧。
对比以上情况,那么我们再来综合分析一下,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法官判决离婚。对于我们所说的弊端情形均可以有效地避免。而对于法官提到的感情冲动的问题,我们认为大家都是成年人,如果离婚后发现感情很好,只是一时冲动,完全可以通过复合再登记结婚来弥补,不会对其感情或者心理构成重大伤害,况且我们目前的结婚登记制度很简便,甚至可以通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预约登记。
婚姻是爱情的港湾,而不是坟墓。两个人因为爱对方而走到一起,通过相识,相恋进行领取结婚证,成为合法的夫妻。然而结婚以后却每天面对柴米油盐等琐事,激情自然而然地会随着这些琐事逐渐消退,再加随着相处时间的增长,双方的自我缺点日渐暴露,甚至不加掩饰。另外随着激情淡化,争吵,埋怨,多于宽容与理解,爱情就这样慢慢消磨殆尽。
所以我们说,婚姻是需要经营的,要懂得互相宽容,体谅,并不时制造些浪漫来保鲜。那些无法理解甚至不会经营婚姻的夫妻,即使不判离婚,硬让他们生活在一起也无益于情感的培养,反而多了几分危险,有可能有故意伤害的事情发生,甚至恶性刑事案件。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这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尊重人性的体现,而如果通过司法手段强让他们生活在一起,其实是违背婚姻初衷的,是不符合人性本身的要求的。
婚姻本身一定是要合适的两个人在一起才会幸福。不合适的双方有些是在恋爱时分手了,而有些人没有足够了解自己与对方,结果婚后才发现不合适,这个时候如果从宽容包容的态度上而考虑,,给他们一个解脱的机会那该多好啊。结婚是自由的,离婚也应当是自由的,不应当过多过严地强求他们一定要拿出一些情感破裂的证据才能离婚,其实这种情况下婚姻就成了战场,双方你争我斗,最后将婚姻变成情感的坟墓,爱情的枷锁,最后由爱人变成了仇家。这是我们多么不希望看到的事情啊。
另外我们再从法律规定的操作程度而言,我们认为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标准是模糊的,不明确的,当事人或者律师要说服法官双方的情感达到了破裂的程度是可其难。曾经我在几年前办的一个离婚案件,光代理词我就写了长达十几页,用来陈述他们感情破裂的种种细节。当事人,律师,法官是不同的群体,各自对于生活对于感情的理解是不同的。相信我们身边肯定有些情侣是我们认为是非常般配的,其实他们大部分都分手了,这样的事情我相信很多人都遇到过。
其实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我们相信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判断,答案可能完全不同。虽然司法解释给出了一些判断标准如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作综合分析。这些被法律文件确立的认定感情破裂标准,在理论上看似简单明了,实际上很难操作。首先我们认为,当事人几乎很少能够拿出确实和充分的证据证明感情破裂,因为感情破裂本身就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我们不知道它的确切的定义,我们通常说是它是一个法律术语,但法律却没有赋予它更深刻具体的内涵与外延。其次,感情是瞬息万变的,能否以我们所学的法律加上逻辑判断来检验它呢,我认为这是一个未知数,值得我们每个人深思,因为情感这个东西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从心理学上讲感情一种心理活动,我们肉眼能见到的并非事实的全部真相,甚至有些当事人刻意掩饰他们离婚的真正目的。而且,感情是存在个体差异的,每个人每个法官的认知都不同,我们说法官也是人,对于法律事实的认定可能比一般人要强很多,但是对于情感事实的认定我个人认为法官的认知并不比我们普通老百姓多多少,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法官用自己的心理结构认知加上价值标准去判定当事人的感情得失,感情是否破裂,我们无法想象正确的几率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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