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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暴力的救济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我国法律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无过错方以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以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为由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以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为由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对方实施家庭暴力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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