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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李某与张某2008年10月经朋友介绍相识,于2009年8月19号登记结婚,2010年年底生有一女,但是由于双方相识时间较短,闪婚后没有建立起稳定、真实的夫妻感情,双方的性格价值观差异也较大,于2011年4月至今一直分居。
期间双方之间已有多次离婚诉讼,分居时间也远远超过了在一起生活的时间。近期李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离婚;2、请求法院判决女儿归自己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18岁止; 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路虎一辆(登记在李某的名下)归原告所有;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同意离婚,但是要争夺女儿的抚养权(要求原告每月支付4000元);并且称原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
另外对于财产分割意见如下:原告支付我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房产在夫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141万的一半(该房产并未取得所有权证);还有婚后夫妻共同出资4 4万元共同购买的房产,其中我出资23.9万元,原告出资20.8万元。故该房屋应为双方按份共有(该房产未取得所有权证);共同财产东风标致4 0 8轿车一辆,目前该车由我使用,应判归我所有,我可以给付原告补偿款4万元;要求分割原告工资收入80万元。
本案中,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到底如何来确定夫妻之间感情彻底破裂呢?实践中是如何来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
律师解答: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这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
关于如何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我国现行《婚姻法》列举了下列五种具体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此外,《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作了概括性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将未能列举的具体情形包含在其中。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其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可以包括以下几种主要情形:
(1)配偶一方婚后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
(2)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子女的抚养问题以及财产分割问题。由于在本案审理时孩子太小,刚两岁,双方都要求孩子的抚养权,依据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法院必须综合考虑孩子的生长环境、双方经济条件、双方生活习惯、抚养条件以及抚养能力等方面的因素;另外,本案涉及到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轿车、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工资、存款,对于上述财产的分割双方均无法协商一致。
孩子永远是父母的牵挂,每个父母都想把孩子留在身边照顾,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都想抚养孩子,孩子的抚养权究竟该归谁呢?婚姻法对此如何规定?
律师解答:
离婚后双方均有权利主张子女的抚养权,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现实生活中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
另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再者,对于孩子抚养费支付的标准,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18岁止;被告则要求原告每月支付4000元抚养费。婚姻法对于抚养费的标准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抚养费由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组成,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未作任何确定性的规定,因此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根据情况主张抚养费具体数额。
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
1、子女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
另外,原被告双方都在诉讼请求中提到了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补充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关于本案,被告提出了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有无道理?再者离婚案件中对于房屋的权属又是如何来确定的?
律师解答:被告提出了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是有道理的。但由于涉案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本案中法院并未支持被告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案件中对于房屋的权属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婚前全额购买,一方出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该房屋仍是该单方婚前个人财产;
(二)婚前全额购买,一方出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双方已将一方的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产证上没有载明各自的份额,属于双方共同共有。
(三)双方共同出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产权证上无名的一方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或是另一方赠与自己的前题下,主张是共同财产,将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双方共同出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如果房产证上没有约定双方的房产份额,则对该房产可按照共同共有由每人一半进行分割。
(五)婚后全额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六)婚后一方以婚前财产全额购房登记在对方名下,在此情况下,应认真界定出资方将房屋登记到对方名下是否是赠与,是否符合赠与的全部要件。
(七)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婚前首付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九)婚前首付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如何确定此种情况下的财产归属由于立法在此方面的空白,致使审判实践中产生了不同的意见,各地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做出的判决大相径庭。
(十)婚前首付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
(十一)婚前取得房改房离婚时房屋权属认定,因利益享有的时限性和身份性,必须结合相关证据的审查判断,认定涉案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十二)婚后取得房改房离婚时房屋权属认定,因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对象应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售房单位的职工一方。这种住房的产权应属夫妻双方共有,夫妻任何一方对这种房改房有平等的处理权。
(十三)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时离婚房屋权属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虑及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法院一般会将房产认定为未成年人财产。但夫妻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是否都属于赠与,不能简单地根据是否登记进行推定,而应当根据赠与的全部要件和有关客观情况进行判断,只有符合赠与全部要件的,赠与才能成立生效。
(十四)拆迁安置房夫妻离婚时房屋权属认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对于前一类情况,如果是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是以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增加一定的价格补贴和套型面积补贴,“拆迁补偿=房屋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很显然,所得安置的房屋或补偿款均应属于原所有人个人所有。该房屋或补偿款虽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但其实是该所有人个人房屋产权的权利转换形式。该房屋或补偿款的取得是以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房屋的拆迁为前提的,以夫或妻一方所享有的所有权为基础。如果是婚后共有的房屋,无论拆迁安置后是主要根据户口来补贴(数人数)还是根据房屋的实际价值(数砖头)来补贴,均属于共有财产的权利转换形式,因此新的房屋或补偿款,都属于夫妻共有。对于后一类情况,拆迁安置房与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
(十五)夫妻双方都是农民户口,婚后买了一套农村的小产权房,离婚时房屋权属认定,根据该小产权房的具体情况以不同的方式处理:对于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处理;但违法建筑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做出处理;对于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权归属做出处理,在处理相关房屋的使用权时,能分割的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进行折价补偿。
随着绝大多数人的生活质量、生活环境以及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也随着国民受教育面的扩大和受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绝大多数家庭都过上了相对丰衣足食和衣食无忧的生活。
然而,就在我们生活水平日益富足的背后,却出现了愈来愈多夫妻关系不和谐、家庭内部不和睦的现象,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劳燕分飞现象,社会发展的越快,面对的诱惑也越大,生活理念的不断更新,让生活在这个社会里的成员有了追求自己个性生活方式的选择。
没有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夫妻之间缺乏相互包容忍让、草率闪婚,互相猜疑构成了当今离婚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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