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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不实的“后遗症’’

                                出资不实的“后遗症’’
                                      出资者对企业有何责任?
                                      出资不实承担何种责任?
                                      何种情形构成出资不实?
                                      出资不实有何追究时限?
    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流行的一个名词“皮包公司”,多指没有固定资产、没有固定经营地点及固定工作人员,员工多挂靠公司的名义,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经济主体。
     最初的“皮包公司’’是我国市场经济刚起步时许多公司做生意的方式,对于交易的双方只是起一个“牵线搭桥”的作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这种方式运用到公司的组织运作上,就产生了“腹内空空”的“皮包公司”。
    “皮包公司”的实质就是组建企业的出资者没有实际出资,企业“名不副实”。
    在现代经济活动中,虽然很少提到“皮包公司”,但“皮包公司”的现象依然存在。例如,有的出资者在没有充足资产的情况下,为追求有限责任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千方百计用较少的资产或不用资产达到成立企业的目的。同时,社会上竟然也出现相关的服务组织。
     我的一个朋友拟成立一家有限责任佘司,咨询了提供注册服务的某财务公司。财务公司人员称,只要我的朋友签署委托文书,提供两个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代理其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费用为1 500元左右。
    同时,该财务佘司提供“融资”服务,即我朋友不需支付注册资金,可由该财务公司垫资,待有限责任佘司注册成立后,立即将出资划回,但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以上的情形在现实中很是普遍,但是这种做法却并不符合法律,成立的企业没有真正充足的资金,是“皮包公司”,是“空壳企业”。
    企业不仅拥有一个名称,还要拥有一定的经济资产,用以经营运作,最终获得利润。出资者成立的各种“名不副实’’的企业,无力承担责任,会造成重大的经济风险。
    实际上,在经济刚刚发展的年代,法律也确定了企业要具有一定的资产,以对外承担责任。如今,《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都规定了企业要具备一定的资产基础
和经营条件,也就意味着出资者必须按照章程规定、合伙协议的约定、申报的数额,如实将资产注入企业,往“皮包’’中填充一定的资金。
    出资者出资后,可通过企业赢利而获得收益,或者最终企业清算时收回投资。出资者享受权利的前提是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实出资是出资者的法定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责任。出资者未如实出资,也就是出资不实,承担的责任有:
    1.民事责任。((公司法》规定,股东不按照章程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行政责任。《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同时,《公司法》还规定,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可算“祸事及于他人”。出资不实还要累及其他股东,给管理人造成经营上的麻烦。
    为什么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相应的规定呢?一是对两者出资没有数额的要求,二是不论是否足额出资,成立者都要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出资不实的行为多种多样,但可以分为两类,即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
    虚假出资是未交付足额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虚构资产的价值,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以下情形构成虚假出资: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经过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评估、验资时,弄虚作假,骗取评估、验资证明文件以后,使公司登记成立。
    5.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抽逃出资是公司成立后将“资产”取回,造成企业无资产承担责任,以下情形构成抽逃出资:
    1.公司验资注册后,非因经营或正常业务开支又没有正当理由抽走货币出资,将货币出资用于偿还股东个人债务或他人债务,就将借来的出资抽回,归还“原主”。

上例中,财务公司的“融资”,虽然出资者并未实际出资,企业成立时资金位于出资者名下,从法律形式上他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但是,一旦财务佘司马上将资金划回,就造成了出资者“抽逃出资”。
   2.公司验资注册后,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工业产权、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再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他人。
    3.设立公司时,为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经营。
    抽逃出资发生在公司成立后,虚假出资发生在公司成立前,两种情形都造成新成立企业的资产为“零”或者不充足,导致加大社会的经营风险,也造成公司管理混乱。
  在现实中,很少有人在公司成立后,去检查企业的出资情况,因此造成出资不实的现象得不到纠正,违法出资者更是“逍遥一时”,出资者也就将此遗忘于脑后。但“出资后遗症”总会发作。一旦被查证属实,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者就要承担补足责任,对公司的债务也要在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甚至要遭受牢狱之苦。
    2006年,我办理一家佘司的强制执行案件。A公司是由几个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A佘司共欠B公司200余万元款项。
    B佘司申请法院强制A公司偿还欠款时,发现A公司已经没有足够的资产偿还,并且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
    但是,经过调查后发现五年前A佘司成立时,作为股东的C企业在A公司成立后,马上将自己的出资400万元划转回C企业的名下,抽逃了出资。
  我们即向法院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企业为被执行人,要求C企业在抽逃出资的400万元范围内,对B企业承担责任。法律支持了我们的请求。
    所谓,逃得了一时,但逃不了一世。只要种下了病因,总有发作的时候。现实中,恐怕大多数的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者,都没有想到若干年后还要承担责任吧?出资不实的“后遗症”总会发作。
    管理人要对出资不实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以保证企业能够正常经营,维护企业的正常活动。如果对方出资不实,企业也要学会维护自身权益。

规避提示……    ……….
    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甚至刑事责任。
    在设立企业的过程中,一定要杜绝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注册服务企业的“融资”服务不可取。
    企业也要注意审查对方的出资情况,要求出资不实的出资者在不实出资的数额内,对企业债权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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