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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的终止,但并不免除一方因违约或违法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案情:2011年10月11日,龚某与陶某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和一份《股权转让时间表》,《股权转让合同》约定:龚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83.77%股份转让给陶某,转让价款为6300万元。《股权转让时间表》确定: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陶某给付龚某1000万元;此后由龚某组织召开公司股东大会进入转让股权程序,随后移交公司各类证章、证书等,着手处理(通知第三股东或发信函)股权转让在工商部门登记手续(争取在一周内完成),工商部门登记手续完毕后(15天之内),陶某再汇给龚某1000万元;如一方或双方违约,严重影响守约方的经济利益,可变更或解除合同,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2000万元。合同签订后,陶某于2011年10月12日、10月14日分两次向某公司账户汇款145万元,余款未付。龚某于2011年10月27日、28日在安徽《市场星报》上刊登解除合同通知书,告知陶某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龚某与陶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时间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陶贤才未按《股权转让时间表》确定的付款时间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由于合同中赋予了守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龚某登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陶某未提出异议,视为合同解除。由于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尽管合同已经解除,但违约方仍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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