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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一方虚构婚内债务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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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女士在离婚协商期间收到应诉通知书,丈夫的朋友朱某将李女士和其丈夫告上法庭,理由是李女士的丈夫一年前向其借款十万元,要求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李女士和其丈夫共同偿还。在开庭的过程中,朱某出示了借条,李女士的丈夫对借款的事完全承认,说是向对方借的10万元现金用于家庭房屋装修。李女士很气愤表示这件事情完全是编造的,房屋装修时用的钱是家庭积蓄,且对于丈夫向其借款的事实完全不清楚,认为是丈夫为了离婚时多分财产而虚构的债务,从而向我所咨询如何解决。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这是一个借贷合同纠纷,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如果认定合同成立且履行,那么根据《婚姻法》及《合同法》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借贷且借来的资金用于家庭生活,那么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由于李女士夫妻二人目前的婚姻状况以及利益冲突,虽然李女士的丈夫对借款认可,显然亦不能当然地产生李女士也认可债务的法律效果。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还应提出证据证明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法院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从而不能认定债务成立。(作者:李晓妍(岳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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