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漆红秀律师,即时了解法律风险防范,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为您的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案例:长沙某小家电公司的维修员小胡,于2014年8月1日正式办理入职手续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及绩效,但自今年3月份以来,公司已连续3个月未按时发放工资。
因为生计等原因小胡不得不在2015年5月22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公司结算工资及绩效共计11400元,但公司竟称小胡的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到期,不仅不同意支付工资,还说小胡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让小胡缴纳相应违约金。请问:公司这样的说法是否合理,他该怎么办?
律师指导:该家电公司的行为不合法。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胡先生因该公司连续3个月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及绩效无法满足生计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因此,该小家电公司不得要求胡先生支付违约金,同时应足额支付胡先生劳动报酬共计11400元。
维权途径:胡先生可与原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处理,要求该公司支付劳动报酬。若该公司坚持不支付劳动报酬,胡先生可在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一年内向该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有权要求该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微信公众号搜索:成都律师漆红秀 或 cdlsqi
或扫描左侧二维码即可关注
点击右上角按钮,在弹出菜单中选择“查看公众号”并关注
© 2010-2016 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