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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串串烧】离婚时户口未迁走,如遇房子动迁,是否能享受动迁利益呢?

6月10日的《车生活·东方大律师》的宅急送版块,讲述了吴小姐离婚后户口未迁离前夫家的公房,后房子动迁,吴小姐主张动迁利益的问题。

后来经过陆艳律师的努力,为吴小姐争取到了吴小姐应得的利益。

本案凸显出一个问题就是:如果离婚后,户口未迁走,房子动迁,那么也是能享受到动迁利益的。让我们看看陆艳律师针对本问题的精彩解答吧。


离婚协议,请附上迁出户口条款!


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离婚不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也不再是一个含有贬义色彩的词,如果两个人生活在一起不再拥有幸福和快乐,解除婚姻关系未必不是一个明智之选。越来越越多的夫妻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来结束婚姻,那么离婚协议该如何写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己方的利益呢?

一般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都会写明:财产如何分割,孩子的抚养权归谁,债权债务如何处理等等,很少会涉及一方的户口是否要从房屋内迁出。究其原因,一方面可能是对户口的疏忽,另一方方面可能觉得户口不迁出也没多大影响,没有认识到户口的重要性。

从动迁房屋征收的角度来讲,户口对动迁征收协议具有重要作用。如果一方的户口在动迁房屋内,那么就可能属于同住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迁安置款是要安置同住人的。有的现实生活中,除了离异的配偶、离异配偶的父母,即前岳父母的户籍也在被征收房屋内,这些户籍就是一个隐形的定时炸弹,随时可能会有“影响”。

同住人,就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换句话说,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了,离婚协议没有规定迁走户口的条款,一方的户口还在动迁的房屋内。如遇动迁房屋征收,这时户口在房屋内的人还是可以主张分割动迁安置补偿款的,即便夫妻双方已经离婚,如果对于房屋居住和户籍没有明确约定,则后遗症不断。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户口在房屋内的人很可能被认定属于同住人,需要或者动迁征收补偿安置。所以对于离婚后的户籍迁出的约定和后续具体的落实需要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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