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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承诺120万离婚补偿拒付 法律不容任性 像汉子一样承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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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相信每个人都希望自己能拥有一份白头偕老的婚姻,但是这只能是希望,在离婚中有的人选择净身出户,有的人选择给另一方大笔财产,不管用怎样的金钱来结尾,都希望另一方能过的好,不过希望是希望当把一沓沓“毛爷爷”给别人的时候心疼也是人之常情,但是说出去的话泼出去的水,在法律上也如是。

  离婚协议约定120万补偿款男子反悔拒付

  王先生和张女士在民政局办离婚时,王先生答应支付补偿金及帮助款共120万元。后来,王先生拒绝给付该笔款项,张女士遂将之诉至海淀法院。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求。

  张女士诉称,因为家里支出一直由自己负责,故在2013年7月2日,其和王先生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两人同时签了《离婚协议书》,约定王先生向自己支付补偿金和帮助款120万元。然而,在两人离婚后,双方约定付款的期限已经过了,王先生却拒绝向其支付。

  对此,王先生辩称,其和张女士结婚后,因为家庭支出并不是张女士一人负责,故不能向其支付补偿金;对于张女士称的帮助款,属于赠与,但其现在决定撤销赠与,且该离婚协议书是在张女士欺诈和胁迫自己的情形下签订的,故不予支付赔偿金和帮助款。

  法院支持前妻 男子被判支付120万补偿款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和王先生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王先生虽主张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但并没有提交相应证据。另外,即便两人约定的给付补偿款和帮助款在形式上符合一般赠与情形,但此并非单独的赠与合同,而是和其人身关系、子女抚养等内容有关联,故不能任意撤销。

  最终,海淀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全部诉求。

  离婚分财产时可以反悔的情况

  1、法院判决离婚之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配。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2、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反悔的可以起诉,如法院查明当初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则可以重新分割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果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3、离婚协议未生效的情况下,如果对协议中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可以提起诉讼,在法院的参与下重新分割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签好了离婚协议,但是在去登记离婚时反悔了,这种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其实是一份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也称作诉前离婚协议,这种协议在日常生活中和司法实践中非常常见,这属于附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这类协议,但是随后由于一方或双方反悔,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也就是未能协议离婚,因此该财产分割协议生效的条件也就未成就,该协议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发生效力对男女双方就没有约束力,此时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了,法院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处理。

  离婚分财产时不能反悔的情况

  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办理完离婚手续之后,任何一方不能反悔,除非当初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否则不能反悔。

  夫妻协议离婚时,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同时必须向民政部门提供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应当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夫妻债权、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明确、一致的约定。双方一旦办理完离婚手续,男女双方均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对婚内财产进行分割,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反悔。这是因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来说,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当事人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离婚协议一旦签订,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轻易反悔。”同时,该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除非能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没有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人民法院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换言之,在没有欺诈、胁迫情形下订立的该种协议,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权益有了充分的考虑和权衡的商定结果,即便某些协议内容在外人看来明显不符合常理,如约定的补偿数额或违约金过高等,但因协议内容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彼此不能任意分割,也不能任意撤销。

  传说中的“干货”来了:

  签离婚协议要理智 若为离婚信口开河则无法反悔

  在现实生活中,个别当事人出于急于离婚方面的考虑,可能会在财产分割方面向对方当事人做出一些让步,甚至是较大的让步,这在法律上是不被禁止的。

  办理离婚登记后,备案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难的,因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离婚时谈判、博弈,综合考证、商议后对孩子抚养、财产等作出的处理决定,它是一个整体,离婚协议中的条款彼此相关相辅相成,因此,签订协议时要有心平气和、保持理智,一旦签订离婚后再以显失公平为由反悔,在司法实践中是很难得到支持的。同时,离婚协议内容要有操作性,不要过于简单,条款的约定不能过于宽泛。比如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由于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有在协议当中体现出来,因此双方意见很容易产生分歧,一方认为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另一方却认为既然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这样在不能协商一致情况下,只能诉诸法院。

  另外,还要防止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隐匿财产,因此,不能做类似“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的约定,以避免离婚后丧失起诉分割对方隐匿的其它财产的机会。

  温馨提示:离婚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也就是说不能直接依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离婚协议一旦经过法院判决,便具有了强制执行力,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曾经夫妻一场,既然决定了好离好散那就这样吧,人生不能回头,120万不能回头,结了的婚也不能回头,看淡一点吧汉子,没有了家钱还算个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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