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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利息与逾期利息的区别及核算方法

 一、利息及核算方法

  利息是合同当事人因合同款项产生的法定或约定孳息。该孳息一般由借贷关系或银行存储关系(本质上也属于借贷)而产生。金融机构的借贷利息受银行同期存贷款利率约束。逾期利息与利息存在法律上的共性。

  民间借贷中的利息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因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门的利息不予保护。”计算利息。

  二、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的法律本质

  逾期利息是债务人因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款项而产生的在约定利息以上额外支付的违约金。逾期利息的收取以当事人的违约为前提条件。

  三、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核算方法

  对于金融机构借贷的逾期利息问题,人民银行有统一的规定制约,但是对于民间借贷的逾期利息,法律规定不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第8号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银行(银发)[2003]第251号通知第三条:“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该条款的适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该条款并非强制性规定,而是“人民法院可以参照……”;

  2、 在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前提下才可以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3、 对于逾期利息约定过高尤其是高于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50%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未作明确规定

  虽然由于逾期利息的违约金性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关于违约金约定的问题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理论上,在逾期利息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约定的规定予以认定逾期利息的合法性问题。

  但实际执行过程中不仅由于损失数额本身考量的难度较大,更由于国家对高利借贷的严令禁止,很多法院在司法中关于利息的掌握中,如果约定的逾期利息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则法院只认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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